四、结论,我们需要怎样的婚姻法? 一个地区的婚姻观念实际上是历史范畴,我们不可能在违背基本伦理的前提下对对婚姻进行规定,否则必然会造成一般民众对法律的不服从,最终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每个时代都是过往的延续,这种历史的连续性正如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所言:“或许有人意欲藉由切断一切历史联系,开始一个全新的生活,而取消这一问题。但是,此举实建立在一个错觉之上。因为,不可能将刻下依然在世的法学家们的各种影响和思想模式全然泯灭、消除,也不可能完全改变现有的各种法律关系,因而,代际与时间的不可斩断的有机联系,正是基于此双重不可能性上。在此代际与时代之间,可以想象,既非绝对的终结,亦非绝对的开始,而仅仅是连续不断的发展。”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传统永远有它存在的价值。 然而,在这里仍需强调的是: (一)重视和强调伦理亲情,并不必然是农业社会的要求,并不必然违逆工业社会商业社会的原则;工商社会仍然是人的社会,仍有某些不变的亲情。 (二)重视和强调伦理亲情,并不必然与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相联结。反封建不是反对伦理亲情。 (三)法律如果在平等原则下对伦理亲情予以不同寻常人关系的规范和维护,完全可以体现现代民主社会的人格独立、自由、人权、平等原则,更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四)对伦理亲情善加立法规范和保护,有助于保护人民权益,限制国家权利的过度使用。 参考文献: [1]刘星.法律是什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徐爱国.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礼记.昏义>[A].见陈戍国点校.四书五经[C].长沙:岳麓书社,2003.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5][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